【小结】劳动者同时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社保费用该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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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3日 uc体育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我法律对于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那么,当劳动者与两家以上的单位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社保该如何缴纳呢?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根据我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的义,如果违反相关义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劳动者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情形下,劳动关系对应的社会保险关系是否也可以双重或多重?即劳动者能否同时参加两份或多份社会保险,享受两份或多份社会保险待遇?对此,我法律未有明确的规定。有观点认为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唯一性,不能重复缴纳社会保险,重复享受保险待遇。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份或多份工作,但只允许他参加一份社会保险,那么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和他的工资收入就不相对应,也是他的社会保险权益的损失。和从事一份工资待遇很高的工作相比,多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其一份工作的薪资状况享受单一社保保险待遇对劳动者而言并不公。

  笔者认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家建立全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因为社会保障号码对应的公民身份号码是唯一的,故对应的社会保险关系只能唯一。但是其也有例外情形,例如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法律认可双重劳动关系可以存在双重工伤保险关系,劳动者可以参加两份工伤保险,只是享受待遇时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伤害时工作单位参加的工伤保险关系获得赔偿。而且这里的职工并没有局限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包括全日制劳动关系。

  现实生活,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往往会存在其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不尽一致情形。此种情况下,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很大的风险,例如,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在为该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用人单位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费用。2劳动者社会保险在A单位缴纳,事故发生为B单位工作期间,或是其他无法确认工作范围的期间,社保部门可能不会正常支付相应保险待遇,导致这些费用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各用人单位之间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扯皮现象。3员工可能会向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面对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和相关赔偿时处于不利地位。

  基于上述规定及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通过社保缴费记录离职证明等文书对劳动者的工作状况进行核查,尽量建立单一的劳动关系。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劳动者同时保留多个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多重工作给本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何承担,并明确约定社保由哪个公司缴纳。无论是单一劳动关系还是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均建议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避免劳动者脱保,用人单位承担保险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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